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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提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的催告免责权。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又取消了关于此项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当事人依法取得的权利不能因为新法的不同规定而取消;同时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以明确、而不是隐晦的方式行使催告免责权,否则就可能达不到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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