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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第1-50号裁判要点

2024年10月26日 0条评论

参考性案例1号万才华妨害作证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为逃避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的,可就被告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妨害作证罪定罪量刑。

参考性案例2号殷虹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即使被侵权人未能作出有效通知,但根据已知信息或广为社会知晓的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的,亦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断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义务。

参考性案例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福建省安溪县宝龙金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须与客户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若特约商户无法按照信用卡结算及商业惯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凭证或清单,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真实性时,应就信用卡非授权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性案例4号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尚未出台之前,职工为单位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应根据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则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

参考性案例5号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点]

对涉嫌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停止办理有关土地登记、审批手续系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程序性行政措施,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审查土地管理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涉嫌土地违法是否具有初步的合理根据;至于是否实质构成闲置土地,则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参考性案例6号吴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由其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两者进行界定。对此,法院应当采用实体审查标准予以复审,适用现有法律规定、指导案例及参考理论界通识,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滥用公开豁免理由,损害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

参考性案例7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参考性案例8号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金融机构根据侵权人的指令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如侵权人指令办理的业务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金融机构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应当就主侵权人不能清偿的赔偿金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应当视金融机构的过错程度确定。

参考性案例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裁判要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

参考性案例10号时乐公司诉沈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仍然有效,适用时应严格把握。

参考性案例11号吴小莉贪污案

[裁判要点]

1、国有公司转制过程中,隐匿公司名下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不影响贪污的认定。 2、隐匿国有公司债权,并将其转入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应以隐匿债权总额认定贪污数额。

参考性案例12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而是否“情节恶劣”,需结合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超速程度、行驶样态、竞驶次数、车辆状况及是否引发事故或恐慌、是否吸毒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危险程度。

参考性案例13号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盗窃案

[裁判要点]

1.软件正版证明标签(COA标签)含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可支配、可流通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行为人盗窃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COA标签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2.对于COA标签价值的计算,以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作为定价依据。如果价格有一个幅度,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取价格幅度中的最低价进行认定。

参考性案例14号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倘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参考性案例15号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参考性案例16号上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参考性案例17号王文剑等诉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两个条件,即取得方式条件和出资条件,但对于如何界定向公司投入资金行为的性质,即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股东出资,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可否将其认定为公司股东仍是法律适用领域的难点之一。本案例旨在就该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出资性质的认定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并认为此种情况下,该类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参考性案例18号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美酒店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星河湾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当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清楚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明确无疑地修正权利要求中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并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参考性案例19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

海上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以不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方式航行,发生碰撞事故后,任何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或仅以应遵守《避碰规则》为由,主张加重对方责任或减轻己方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协议违规航行发生事故的情形下,应以《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准则,结合当事船舶的协议内容,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评判。

参考性案例20号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海南鼎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本案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不服法院驳回其对系争房产使用权权属所提出的异议而提起的确权诉讼。作为执行异议救济的一项新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亟需规范统一的问题,其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尤为突出。如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主张表态模糊的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主文的表述、诉讼费用的负担等,这些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实务界亦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对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不明确表态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中只要充分保护其权利,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诉请中既包括权属实体权利,又包括停止执行的主张,鉴于执行部门的审查裁定属于程序性处置,审判部门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后,执行部门可以再作裁定处理。因此,可在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对执行裁定的内容加以认定,在判决主文仅对实体权利作出处理,不判决停止执行。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本案两位被告(执行申请人)虽然部分败诉,但其系基于法院执行裁定才取得相应财产,权属之争实际存在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之间,因此诉讼费用由原告(案外异议人)与第三人(被执行人)分别负担更为合理,两被告不负担诉讼费。

参考性案例21号张波诉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

[裁判要点]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而非仅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驾驶人虽无醉酒所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应吊销其所持有的其他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性案例22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王亨庆等贪污案

裁判要点

动迁户与动迁公司项目经理相勾结,通过虚增动迁房屋面积,骗取动迁安置资金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贪污罪。动迁户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应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予以认定,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构成只能由有身份者构成的特殊主体犯罪。

参考性案例23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上海渔泰贸易有限公司、邵暮平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点

1、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

2、单位成立后,在经营合法的业务活动中使用了犯罪手段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参考性案例24号金雪梅诉何忠华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系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参考性案例第25号胡小凤、黄静怡、黄传银、邱永凤诉上海波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双林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的定作、指示过失”包括定作人指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过失。承揽人在违法工作中死亡,定作人应当对其违法的定作与指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违法利益不受保护应与保护合法的人身权益有所区分。定作行为的违法或无效不影响定作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影响承揽人基于定作人责任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害的权利。

3、承揽人应当对其从事违法承揽所致的自身损害负主要责任。违法工作的共同承揽人相互之间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性案例26号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Smartwool LL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实际收货主体不一致时,如实际收货主体直接参与合同缔结和履行,可确认为合同主体。

参考性案例2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俊雄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上传作品,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在满足主观明知等法定要件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参考性案例28号无锡大华制衣有限公司诉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FOB贸易相关运输及货运代理事务中,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为由向货运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审查货运代理人未交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实际托运人曾以实际行为(包括未发送记载货运信息的委托书、未参与确认提单记载信息、取得非提单类运输单证后用以贸易结汇、已形成放弃提单的以往交易惯例等情形)表明放弃索要提单的,则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托运人主张上述损害赔偿,还需审查货运代理人未交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参考性案例29号俞某诉某银行上海市鞍山路支行、某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因银行工作人员与用资人采用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的手法,诱骗储户至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进而通过骗取储户账户控制权划取账户资金的,储户获取高额息差的行为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储户可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银行提起合同之诉,银行应向储户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但储户从银行之外获取的高额利息理应从存款本金中扣除。

参考性案例30号张良不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案

裁判要点

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但不能苛刻其必须指明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或具体文号。

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属未尽到检索义务。

参考性案例31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要点

通过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流量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参考性案例第32号吕均荣等人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点

对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首先看是否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如果其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不论含量多少,均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毒品种类。如果查获的毒品中不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综合分析其所含成分的毒性大小及含量多少确定毒品种类。

参考性案例33号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杨立群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裁判要点

食品包装上确定的保质期、经生产加工后另行确定的保质期,或是原料供应商确定的保质期,均不得以客户要求、自行改变贮存条件等为由随意更改,超过该期限的食品,均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回收食品包括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故售出后非因食品安全原因被采购商退回的食品,仍属于回收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具有食品安全的风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参考性案例34号于国强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提供一张除出票人签章完备以外其余事项均空白的支票,并授权他人补记,在付款时支票存款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参考性案例35号肖启凤、李红华、蔡长春、石玉燕、陈怀立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点

1.行为人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过滤网去除收购来的废机油内的杂质再转卖给他人,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处置”行为。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基于刑法谦抑性和辅助性原则,不宜再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参考性案例36号罗荣某、谢某某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代孕所生子女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代孕者为法律上的生母,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实际认领的,应认定为法律上的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之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为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以同时具备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形成要件,故与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参考性案例37号凌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点

“离婚协议书”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则要素,当属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离婚协议书”所附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依据协议约定,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等物权变动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财产分割的效果。只有在“协议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因上述物权变动而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才成为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由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上述物权变动只是导致名义上的权利人发生变化,并不能改变相关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即不产生财产分割的实际效果。

参考性案例38号张某某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未明确表示已经知晓并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的,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2.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协议而解除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当然终止,在经过职业病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之后,妨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均已消失,而公司亦无继续履行或续订的意思表示,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于劳动者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果出具之日依法终止。

参考性案例第39号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了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归于无效。

参考性案例第40号李某某、黄小某诉莫某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1.乘客下车过程中造成车外第三人损害,驾驶员与乘客均有过错的,一般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

2.商业三责险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连带责任部分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参考性案例第41号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点

对于注册地在境外,但是实际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在我国境内的离岸公司,我国法院应积极行使管辖权,而不应轻易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

参考性案例第42号绍荣钢铁有限公司诉上海奥旎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源龙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合同法规定的共同受托是指委托合同中存在多个受托人,各受托人对委托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和平等的处理权。如委托合同对于各受托人的委托事务范围和处理权限作出明确划分的,并不构成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所指的“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各受托人应根据各自过错对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性案例43号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徐某、周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代表诉讼后,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性案例44号鑫波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宋海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高管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归还其任职的公司。

2、虽然董事、高管另设公司从事同业经营的公司收入属于该另设公司所有,但可以根据董事、高管在该另设公司的持股比例并结合其他证据,酌定董事、高管在其另设公司同业经营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并判令董事、高管将该收益归还其所任职的公司。

参考性案例45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商标权人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且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在后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存在在先许可合同的,在后许可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但在后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不能依据在后许可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参考性案例46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性案例47号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实时直播,免费坐享他人投资并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性案例48号毛某某诉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是否丧失,应以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为标准。肇事船舶长期、屡次严重违法航行(包括超航区航行、不办理签证航行、无证航行、配员不足航行等),以及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的,可以认定为责任人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因此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参考性案例第49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曹某、曹锦某、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借款人、出借人、回购人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如期还款达到一定条件,出借人有权要求回购人受让房产,并以受让款直接优先偿付贷款债务的回购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以房产所有权转移担保贷款债权实现的让与担保。该回购条款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及清算变价程序合二为一,不含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应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自治,肯定其合同效力。出借人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并要求回购人受让房产并代为清偿贷款的,应予以支持。

参考性案例第50号吴某诉葛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基于期货行业和期货从业人员的金融行业特性,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由此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应根据各方的过错对损失进行分担。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委托人因明知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仍然进行委托,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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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年10月26日

数码资讯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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